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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社会治理为视角讨论殡葬改革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09 14:30:18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十九大报告强调“创新社会治理”。相比以前提出 的“创新社会管理”,一字之差的变换,体现了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理念的重大改变和创新,更是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实践的重大理论提升。在未来的发展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将成为我国社会体制领域内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殡葬改革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领域,本文以近年来某些地方“强推式”殡葬改革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进行阐释和教训反思,以达到为乡村振兴战略、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提供新的视角和依据的目的。
 
近年来,某些地区实施殡葬改革“零点行动”强推殡葬改革,要求全面推行火葬,实现火化率100%,火化后的骨灰一律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严禁遗体装棺入土,严禁骨灰入棺土葬。违反规定的,将拆除坟墓,强行火化。政策强势推进执行,政策宣传不到位和基础服务设施不完善,强行改革对于土葬思想根深蒂固的村民来说是不知所措的。此后,政府开展每家每户收缴、用挖掘机集中捣碎棺材,老人购买或自制的棺材被执法人员强制收缴、销毁,然而他们领到的补偿只有2000元(实际远不止这个数)农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不管是出于政绩考虑还是公共利益,殡葬改革似乎取得了一 定的成效,火化率表面上得到提高,却依旧存在着“二次入棺”的现象,即“骨灰棺葬”、“先火化后再土葬”。大多数人们将死者遗体火化完后,运回家乡装棺土葬,按照传统的丧葬仪式进行祭奠,最后入土安葬并留坟头立碑。“二次入棺”的现象,不但没有实现节约土地的目的,反而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党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是对全社会的治理,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是多元行动主体坚持共同参与、合作治理的理念,不断探索和形成新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以达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治理目标。社会治理创新的内涵与社会主要矛盾相关。从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出发,社会治理创新目的是解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然而某些地区在殡葬改革工作实践中出现了抢棺、收棺、起棺、毁棺的行为,这些简单过激的做法造成了不良影响,与民意产生冲突,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引发了强烈的舆论谴责,同时改革没有达到既定目标。殡葬改革是实现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内容,如果实现治理的实际手段恰与这个目的所描述的情景相逆, 这样的社会治理就是失败的治理。
 
殡葬改革的开展,需要整合政府、基金会、行业协会、 相关组织等资源,与该村村委会人员共同联动,充分发挥民众治理主体作用,与民众一同探索殡葬改革道路。如治理前开展深入调查,做好事先风险评估工作社会治理能否成功。深入调查是关键的一个环节,调查可以更好地掌握民情民意。其实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做好研究调查,事先没有估计改革措施的可行性、难易程度与预期后果,仅仅依靠简单短期的政策宣传来开展改革,后期开展的效果可想而知,同时也给将来的治理带去风险。
 
对待殡葬习俗,不能全盘否定,不能简单将其定位为封建、落后的文化。农村的殡葬习俗是存在一些需要摒弃的糟粕,然而也有一些殡葬习俗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涉及农民的心灵安顿和人生意义,是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 
 
殡葬改革不同于其他改革,棺材对于老人意义特殊,他们在四五十岁的时候为自己置办棺材俗称“寿材”,这是一种伦理支柱。归根究底,殡葬改革是一场关于人心的改革,如果不理解棺材对于国人人心、生命的意 义,一纸公文就要强迫推动殡葬改革,可以说是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
 
因此,在制定政策前,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既要看到迫切需要改革的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其背后的文化、心理和习俗传统,对传统和人性心存敬畏,即使要改变也应该遵守移风易俗的规律,审慎推进。 
 
有效的殡葬改革治理实践,首要的工作就是明确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对于改革过程中的问题既要严守法治底线,又要讲求工作艺术。为了改革的顺利进行,要做到寓治理于服务之中。社会治理中,要充分调动各个参与要素的积极性,县乡政府、国土部门、民政部门、村两委、红白 理事会等主体应协同发挥作用。
 
殡葬改革的治理过程中,农民是被动者,甚至是对立者,强大的工作阻力和舆论压力导致改革不得不暂停和调整,究其原因则是没有打破以政府为核心的权威,红白理事会、村民代表和县镇政府和村委会等主体没有实现协调治理。殡葬问题的持续性、广泛性、直接性等特点,决定了这场治理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需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整合、组织、协同和参与 等功能,打破以政府为核心的权威,实现治理权威的多元化,其他治理主体在一定范围内都可以在治理 中发挥和体现其权威性。
 
殡葬改革实行火葬的目的是节约土地资源、破除封建迷信,因此殡葬改革主要改的是内容,而不是火葬还是土葬的形式。比如,丧事操办过程中的大量烟花爆竹燃放、奢侈宴席以及其后的豪华墓地、豪华墓碑、占地型水泥墓等行为要坚决禁止。殡葬改革不仅仅是火葬、平坟头、建公墓,更多的是社会文明程度和群众总体素质的提高。 
 
其次,解决民生问题严守法治底线,是指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强化法治意识,依法行政。一些地方殡葬改革之所以被质疑,就在于他们突破了基本的法治底线,如棺材本来属于农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政府以一纸公文代替道理、闯户收棺、集中毁棺的霸道执法行为是违背民意、失民心的治理,这决不是一种法治方式, 更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与此同时也为社会的长远治理埋伏下不定时爆发的隐患。 
 
殡葬改革本是一场漫长的观念革命,不可能寄希望于急风暴雨般的权力强制从而一夜间实现。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与权力运行自有其基本准则,它应当是人性的,更必须是法治并且规范的,改革治理要有理有据。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是艰难的,要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做通百姓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接纳不一样的生死观、孝道观和丧葬文化,从而构建厚养薄葬的良好风气。
 
综上所述,通过通过“强推式”殡葬改革的实践治理,对于土葬、丧葬陋习的改善有一定的成效,但一些极度僵化的地方做法也伤透了民心,背离了殡葬改革的初衷。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作为社会治理的内容之一,开展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的重要实践,对封建迷信行为有一定的打击,推动了农村文明程度的发展,为实现乡村振兴打下了基础。
 
第二,殡葬改革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领域,为全国其他类似地区开展殡葬改革、促进农村文明程度提供了教训和启示。 
 
第三,“强推式”殡葬改革,没有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在民众参与其中的意愿和行动力的方面是失败的。在这方面对于社会治理创新、新农村建设进程没有起到积极作用。 
 
第四,“强推式”殡葬改革的开展并没有改变民众根深蒂固的土葬思想,即使火化也选择土葬的形式,土葬改革区的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政策实施前没有进行广泛宣传普及,行政手段缺乏法律依据,远没有达到农村治理的重要创新。